2013年1月7日 星期一

會員互助慰問金辦法



中央健康保險局工會
會員互助慰問金辦法

101.12.14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工會第四屆第十二次理事會通過

一、目的: 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及各生涯階段上之需要,協助會員解決急難事故,增進會員福利,激發會員(以會為家)之團體觀念,充分發揚團隊合作互助精神為宗旨,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本要點依據本會章程及年度工作計劃訂定之。
三、對象:凡屬本會會員,入會滿一年以上並依照本會章程之規定,確實履行會員義務,無欠費紀錄者,均享有本辦法互助金之權力。
四、適用範圍:本要點各項福利及慰問金之適用範圍,限本會會員本人為主;死亡慰問範圍以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為限。會員如發生特殊事故,情況嚴重,經理事會議決議予以特別互助者,不受入會年資之限。
五、各項福利及慰問金辦法如下:
結婚:會員結婚致贈賀金(禮)新台幣壹仟貳元整。
生育:女性會員生產,復職日起一個月內檢附醫院生產證明,致贈賀金(禮)新台幣壹仟元整。
退休:會員入會滿三年(含)以上,辦理退休,即贈新台幣壹仟元整。
傷、病住院:會員因傷、病住院達四天(含)以上,致問慰問金新台幣陸佰元整。
前項慰問金每會計年度每人限申請一次。

死亡:會員本人因傷、病以致死亡者,致其家屬輓聯或慰問金新台幣壹仟伍百元整。

團體保險:待本會財務充足,將擬為會員辦理團體保險。

六、申請辦法:
前項規定必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如喜帖、訃文、住院證明等),由其本人或其他代理人填寫申請單,向本會總務人員申請慰問,核可後,致送慰問金。
會員申請人並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之,逾期者不予受理,特殊案件不在此限,但須舉証相關資料。

七、申請審核發放程序:
本會受理會員各項救助申請案件時,應即會同有關業務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查證,以求確實。經審查完成之後,由承辦人簽註處理意見。本辦法實施兩年後,依實施情況與互助金預算額度再行評估和檢討。

八、本辦法各項互助所需經費,除依本辦法規定之互助範圍動支外,不得移作他用。互助專案經費之收支作業,每月將收支狀況以結算書提報理事會審核,年度終了時並應造具全年互助金收支結算書,提送會員代表大會特刊公佈徵信,並經理事會審核後提會員代表大會審核

九、本要點自中華民國10211日起開始施行,不溯及既往,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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