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7日 星期一

中央健康保險署工會章程

101922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283日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央健康保險局工會」(下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知能、改善會員生活及福利、並加強國內外勞工團體團結互助及聯繫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所屬各單位為組織範圍。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各單位視需要得設分會,分會下設小組,分會及小組組織規則由理事會訂定之,修改時亦同。

第二章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     協助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之興革或建議事項。
三、     本會會員生活工作之保障及改進事項。
四、     本會會員相互聯繫事項。
五、     本會會員福利事業之統籌及興辦事項。
六、     勞工法規之研究建議或答覆諮詢事項。
七、     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八、     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十、     國內外勞工之聯繫與合作事項。
十一、 改善勞動條件及促進會員福利事項。
十二、 舉辦各項勞工教育,以提升會員之勞動意識及技能。
十三、 發行刊物。
十四、 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促進勞工權益之事項。

第三章    
第六條 
凡受僱於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單位員工,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會員之會籍以本會登記資料為依據。

第七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連署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保障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等處分。
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並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本會會員代表任期四年,由理事會依實際情況決定區域及代表人數,其選舉辦法授權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條
本會自第五屆起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本會會員人數得每逾五百人得增設理事二人,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七人,監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之二分之一。
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之,但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本會理事、監事為義務職,但因辦理會務時得酌給車馬費,其給付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第十一條
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並由常務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處,設總幹事一人,秘書若干人,受理事會監督,處理一切會務。
秘書處下設組訓、權益、福利、總務、宣傳五組,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各組工作執掌如下:
組訓組:掌理組織、教育訓練、調查、登記、統計等事務。
福利組:掌理本會會員各項福利之爭取與協調,及文康、衛生、互助等事項。
宣傳組:掌理媒體、宣傳、出版、文宣、出版等事務。
權益組:掌理勞動條件之研擬及爭取、勞資爭議申訴、工作規則之法則、制度及修改方案之提出、團體協約及相關法規之研議及修正。
總務組:掌理本會文件收發、出納、庶務、報告預結算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前項會務人員之聘任,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解職時亦同。
以上之各會務人員若為外聘,其聘任與解聘之相關事宜均依據《勞動基準法》辦理。

第十三條
理事、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並得聘請顧問。
前項之委員會或小組成員之委派及解任及顧問之聘任或解任,均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編訂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三、            籌集經費及編訂預算、決算。
四、            審查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            選舉常務理事。
六、            推派及解任代表本會出席其他工會組織之會員代表。
七、            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處分。
八、            依會計制度負責基金之保管於運用。
九、            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案,積極推動會務。
十、            代表本會簽訂團體協約及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十一、  選派本會簽訂團體協約代表。

第十六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處理理事會日常會務。
二、     選舉理事長。
三、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                召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議。
二、                執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案。
三、                綜合日常會務,並協調秘書處處理會務。
四、                簽訂團體協約之當然代表。
五、                對外代表本會。
六、                代表本會簽訂團體協約。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     審查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     選舉監事會召集人。
四、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業務。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     執行監事會決議。
二、     召開監事會並擔任主席。
三、      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五章     
第二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召開定期大會一次,但必要時得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
會員(代表)應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除公假及委託出席外,無故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視同為解職,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大會印製之委託書委託本會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會員(代表)以受理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報到次序為準,超過者不得受理委託參與會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如有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常務理事、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同為解職。
無故缺席由監事會認定之、轉交理事會辦理遞補事宜,並呈主管機關核備。
候補理、監事均得應邀列席各該會議。
理事長或監會召集人,無故不召開理、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亦視同為解職;另行改選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
本會選出之各項委員會代表均應親自出席各項會議,除公假外,非有正常理由不得請假,如未依本會相關規定則由理事會重新推選遞補。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大議案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方得決議。

第六章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個款充之:
一、     會員入會費每人一仟元。
二、     會員經常會費每月取一百五十元)。
三、     政府補助金。
四、     舉辦各項事業之利益。
五、     捐款
六、     特別基金。
七、     臨時募集金。
八、     其他不違反法律規定之收益。
會員經常會費經會員填妥扣繳同意書後,委由健保局自薪資帳戶中扣抵。
會員若退會或出會,所曾繳納之會費不退還。
因故中斷會員資格得重新繳納入會費、入會年資重新起算。
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使得行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應自經常會費提撥固定比率設立團結基金,以支用本會會員法律訴訟、及各項勞資爭議行為之支出,其提撥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後送交代表大會追認,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之財產狀況。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每次理事會應報告財務收支,再由理事會編製月報表,送監事審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七章   
第二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和各項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
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二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主管機關備案後實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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