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時間:中華民國10283日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紅樓301
主席:楊碧甘 紀錄:陳曉雯
出席:潘承瓏、蘇美幸、王嘉鈴、劉蓉華、姜美媛、鄭佩儒、吳靜如、劉佩玲、呂欽菊、王 潔、董秀珍、鄭美華、陳秋君、陳映璉、楊碧甘、徐鈺惠、劉志龍、陳錦玉、徐鳳美、劉秉鈞、洪信源、康錦芬、胡芃秝、胡雲士、段紀茜、范淑貞。
委託:蘇玉惠、張秋月、呂坤和、簡淑茹、劉媛萍、羅法麒、張雅慧、王以明。
缺席:華國璋、楊淑慧、游慈惠、蔡綺珮、盛兆潔、楊鳳霞、陳漢忠、張硯程、藍麗華、葉長楨、朱嘉鍾、黃靖珺、張麗華、莊畤蒝、李依屏、吳淑芳、王敏好、陳月琴
列席:本會顧問 汪英達
本會顧問 田奇峰
本會秘書 陳曉雯

壹、召集人楊碧甘宣佈召開預備會議
貳、預備會議
一、報告事項
1.大會秘書處報告出席人數。應到:52人,已報到26人,委託出席8人,已達應出席法定人數。
二、追認事項
1.本次大會時間分配表、議事規則、大會議程、討論提案提請追認。
決議:照案通過。
三、討論事項
1.提請大會推選大會主席。
決議:推選楊碧甘擔任主席。
四、散會:上午1030

參、主席宣佈大會正式開始
一、主席致詞:(略)
二、來賓致詞:
1.本會顧問田奇峰先生:(略)
2.本會顧問汪英達先生:(略)

肆、上次會議執行情形
案號
案由
決議
執行情形
1
本會100年度收支決算,提請審議。
照案通過。
已依決議執行。
2
本會101年度收支預算書,提請審議。
照案通過。


已依決議執行。
3
本會101年度收支決算,提請審議。
照案通過。

已依決議執行。
4
有關本會102年度工作計畫書草案,提請審議。
照案通過。


依決議執行中。
5
本會102年度預算書草案,提請審議。
修正後通過。


依決議執行中。
6
擬修正本會章程部分條文,提請討論


1.章程第三條說明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2.章程第六條暫不設特別會員,但本會將以開放態度招收各種身份之會員。
3.其餘修正後通過。
已依決議執行。
7
有關本會網站建置,提請討論。
1.本會重新建置專屬討論空間。
2.網站形式由理事會決定。
已依決議執行。

伍、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本會103年度工作計畫,提請審議。
說明:如附件一。
審查意見: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本會103年度預算表,提請審議。
說明:如附件二。
審查意見: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擬修正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提請討論。
說明:如附件三。
審查意見: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修正後通過。

第四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擬將本會會員停權除名辦法提請大會審議。
說明:1.根據本會章程第九條第二項:「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等處分」。
2.草案如附件四。
審查意見: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修正後通過。

第五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擬將本會理事盧其德及其他15名未繳納會費之會員予以停權處分一案,提請大會追認。
說明:1.盧其德理事作為本會幹部,至今尚未繳交本會1015月至1027月經常性會費,違反本會章程第八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經理事長溝通後,並於101917日發函警告。
2.其餘未繳會費之會員15名亦於101917日發函警告。
3.根據本會章程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等處分」。
審查意見:提請大會追認。
決議:1.依本會章程第八條,對……十五人予以停權處分,至10383日止。
2.原停權理由消失後,經理事會決議復職。
3.依本會會員停權除名辦法第七條:「擔任理事、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者,應即解任」,將本會理事盧○德予以解任。
4.經表決後,18人贊成,11人反對,決議通過將會員停權名單依個資法規定不以全名公佈。

第六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擬修正本會章程部分條文,提請討論
說明:詳如附件六。
辦法:照案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交由理事會執行。
審查意見:提請大會審議。
決議修正後通過。

陸、臨時動議:
第一案
提案人:呂欽菊
案由:有關本會會員互助慰問金辦法之死亡慰問範圍疑義,提請討論。
說明:1.本會會員互助慰問金辦法於1011214日經本會第四屆第十二次理事會通過後公告施行。
2.本辦法對死亡慰問範圍皆以會員本人為限,第四條條文:「死亡慰問範圍以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為限」原意指「會員本人死亡時,由直系親屬申請死亡慰問」,在文字上容易引起誤會,使會員誤以為死亡慰問範圍及於會員直系親屬,建議修正條文文字。
決議:1.為避免會員誤以為死亡慰問函括直系親屬,委請理事會刪除本辦法第四條適用範圍中「死亡慰問範圍以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為限」一句。
2.為明定死亡慰問之申請人,委請理事會於本辦法第六條申請辦法中增加一項:「死亡慰問金之申請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柒、散會: 中午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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