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日 星期六

中央健康保險署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92.03.16通過
92.09.22修正通過
102.8.3修正通過
  1. 本會會員代表之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本會依附表比例選出會員代表,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3.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選舉﹝以下簡稱代表選舉﹞,由本會自行代理。
  4. 代表選舉票由本會自行印製,並加蓋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蓋章。
  5. 代表選舉,由全體會員按附表比例,分總局、各分局、各聯合門診中心等單位選舉之。
  6. 前項單位劃分剩餘人數,在附表比例額半數以上,得增加代表一名,其不足半數者不計名額。
未能產生足額代表之單位,其名額得從缺。
  1. 本會會員得為代表選舉人。
本會會員會籍連續一年且繳交經常會費一年以上者,得為代表被選舉人。
  1. 代表選舉前十日,本會應將選舉日期及每單位人數,公告所屬會員周知。
  2. 代表選舉,其應選名額為一名者,採無記名單記法,其應選名額在兩名以上者,採無記名連計法,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候補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3. 會員代表選舉後十日內,將代表名冊函送主管機關,並對全體會員公告選舉結果。
  4. 本會會員大會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並自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算,出缺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補足原代表之任期。
  5. 本辦法經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工會會員人數 每選舉單位人數 每選舉單位應選出代表人數
500人以下
501-1,000
1,001-1,500
1,501-2,000
2,001-2,500
2,501-3,000
10
15
20
25
30
35
1
1
1
1
1
1
3,000人以上者,每滿50人增加一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