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02年3月22日(星期五)上午12:00至13:00
地點: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7號6樓
主席:王嘉鈴 記錄:陳曉雯
壹、出席:王嘉鈴、張秋月、鄭佩儒
請假:陳映璉
貳、主席宣佈會議正式開始。
參、主席致詞:略。
肆、上次會議執行情形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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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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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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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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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會101年度9-11月收支報表,提請審議。 | 修正後通過。 | 按決議執行。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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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定會員互助慰問金辦法,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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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通過。
| 按決議執行。 |
3
| 有關本會為會員辦理團體保險相關事務,提請討論。 |
1.經本會理事投票表決後,總出席人數九人,全數通過本會選擇新光產險之建議方案二。
2.本會將再詢問新光產險關於會員眷屬加保之相關規定。
| 按決議執行。 |
4
| 有關本會會務人員薪資一案,提請討論。 | 將本會秘書陳曉雯小姐之每月薪資調整為八千元。 | 按決議執行。 |
伍、理事會工作報告
- 本會因與局方之會所爭議,於101年11月8日正式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102年3月4日召開第一次調查會議。局方於會中答辯稱因本局改制為行政機關後,基於《國有財產法》第28條,以及局方總局場地係向臺灣銀行承租,故根據與臺灣銀行之場地租賃契約,故無法繼續無償提供會所予本會。本會回應表示: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條,本會會所於本局尚屬國營事業時,即為國有財產,然當時可以無償給予會所,何以現今不行?至於與臺灣銀行之場地租賃契約,本會並非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無關之「他人」,而是基於勞資和諧而由本局所屬勞工所組成之非營利性組織,且其他行政機關工會亦有資方無償提供會所之先例。裁決委員最後建議本會提出有關其他行政機關工會之會所資訊作為佐證,預計於3月25日召開第二次調查會議。
- 102年1月3日,立法院衛生福利委員會審議『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草案』,楊理事長碧甘、劉常務理事佩玲出席旁聽。
- 102年1月 11日,楊理事長碧甘、劉常務理事佩玲出席兆豐銀行企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 102年1月25日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尾牙,楊理事長碧甘與姜理事美媛代表出席。
- 102年2月2日,國公營事業工會大聯盟「支持合理改革、拒絕暴力決策」大遊行,本會楊理事長碧甘率本會會員與會務人員參與,理事長並於活動中代表發言。
- 102年2月 5日,楊理事長碧甘出席台北市產職業總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 102年2月 23日,楊理事長碧甘、鄭監事佩儒與陳秘書曉雯出席兆豐銀行企業工會春酒。
- 102年1月28日,本會楊理事長碧甘、吳理事靜如、劉常務理事佩玲與會員宋美玉就業務助理的業務沈重、人力短缺、同工不同酬等問題,與局方進行協調,至102年3月1日方收到局方之會議紀錄,確認局方亦同意加班費不應做齊頭式限縮,將先請承保組評估各分區業務組因二代健保增加之業務量比重,據以分配各區業務組微調加班時數,惟工作津貼部分仍以局方未向行政院編列預算核准為由而予以拒絕。
- 102年1月31日,本會行文局方,期盼局方將業務助理納入行政院擬訂之民國101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或准予比照適用,局方至102年3月1日方回函表示遵照「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辦理,未將立法院近期審議組織法草案第六條第四項之修改方向「不得低於原法令適用之標準」納入考量,本會將繼續努力!
陸、提案討論
第一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本會101年度12月至102年度2月收支報表,提請審議。
說明:詳如附件一。
決議:修正後通過。
柒、臨時動議
捌、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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