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3日 星期一

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中央健康保險署工會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會議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署工會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
會議時間
1061012上午10:00
會議地點
中央健保署工會會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二樓)
會議主席
劉佩玲
會議紀錄
黃亭勻
出  席
劉佩玲、楊碧甘、陳映璉、鄭佩儒、黃靖珺、范瑞珠、徐鈺惠、潘承瓏、張秋月、王嘉鈴、王敏好、陳美蓮
委託出席

請  假

缺  席

列  席
黃亭勻
會 議 議 程
n  會議開始
n  工作報告
n  提案討論
第一案:有關國旅卡補助問題,工會主張及對策,提請討論案。
第二案:有關同仁特休未休假工資併計退休金方案,提請討論案。

n  臨時動議
n  散會

、工作報告

1.         前次會議執行情形追蹤

案號
案由
決議
執行情形
106-3-6
有關本署同仁每年健康檢查需求一事,提請討論案。
1.      依據職安法第20條,一般定期健康檢查應為雇主負擔。
2.      依據職安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法規,發文署方相關法定雇主義務。
尚未發文,照案執行中。
106-5-1
有關信義門診中心撤收,署方退租空間,致影響本會會所使用問題。
1.      修正秘書處草稿後,發函署方。
1.      已於8/23發函,然至今尚未有收到任何回覆,建請討論後續方案。

 

貳、提案討論

第一案                                                                                   提案人:理事長

案由:有關國旅卡補助問題,工會主張及對策,提請討論案。
說明:
1.     9/14人事室主動邀集之會議討論國民旅遊卡補助問題,人事室以「對雇主單方增加之鉅額財務負擔顯失公平」為由,未能與工會達成共識(詳附件一)
2.     然再次整理健泰先前提醒:
(1)旅卡發放的資格,本來就不限於公務人員,於法若不能給,本來就不能給,不會以前可以現在突然不行。
(2)
特別休假,未休完給錢是勞動基準法母法規定,且排定假日的權力屬於個別勞工,也非工會權限。
(3)100
年的勞資協議書內容,在第五點寫「如遇政府機關取消變更補助措施時….」目前並沒有取消,唯一變更是補助項目。
(4)
目前的勞資協議書中的國旅卡補助一萬六是勞動條件一部份,若被拿掉,事實就是「降低勞動條件」。
3.     續前項說明,現今署方人事室態度顯然強硬不退且沒得談,工會縱然於9/14會議中提出獎勵休假之補助措施(現金補助),人事室也不願接受,也無繼續協商之意願。

辦法:
1.     講師徐卿廉曾建議可提出團體協約之要求,將休假補助納入討論議題。
2.     有關李彥秀委員辦公室賴主任之意見,請當日與會幹部補充口頭說明。
3.     未盡事宜,提請理事會討論。

決議:
1.         拜會署長及委員再次討論續發可行性。
2.         請秘書處草擬調解書,並請上級工會協助確認內容。

第二案                                                                                   提案人:理事長

案由:有關同仁特休未休假工資併計退休金方案,提請討論案。
說明:
1.     經與人事室黃科長討論,先前署方方案為參考勞保局,前後年度特休未休日數工資按比例併計退休金,為署方簽准之方案。
2.     然科長建議,工會若表不同意,再請工會發函提起計算方案。

辦法:
1.     秘書處草擬之函文及方案,參考科長建議,上半年退休之同仁採計前一年度特休未休工資,下半年退休者採計當年度特休未休工資(詳附件二)
2.     未盡事宜,提請理事會討論。
決議:
1.         修正秘書處草稿後,發函署方。

參、臨時動議

肆、散會




附件


中央健康保險署工會 函
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北路176
聯絡人及電話:黃亭勻 0963-230951
傳真:(022701-6165
電子信箱:nhiunion2@gmail.com

受文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1018
發文字號:健工字第1060000031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旨:有關本會會員業務助理退休金問題,詳如說明,請查照惠復。

  明:
一、 105126日勞動基準法修正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增加特別休假條件 。
二、 貴署於今(106)62日第一次與工會協商「同仁特休未休假工資,併計退休金計算方案」提出依退休同仁前後年度特休未休日數,依一年內前後年度在職比例,計算特休未休工資納入退休金併計數額(詳附件一)。另本會依勞動基準法,提供兩相方案比較(詳附件二)。
三、 惟比較貴署與本會的方案,仍有疑義:貴署所提的方案,雖當年度下半年辦理退休同仁之退休金總額合於勞基法方案,惟當年度上半年辦理退休之同仁,特休未休併計退休金計算之退休金總額,低於勞基法方案之金額,故本會尚無法同意貴署方案。
四、 為保障本會會員權益,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年度終結後取得工資請求權,本會主張當年度11日至630日止辦理退休之同仁,前一年度特休未休工資全數併入退休之平均工資計算,當年度之特休未休工資則視為契約終止後所得,不予併計;當年度71日至1231日止辦理退休之同仁,除加給當年度特休未休假工資,並將其全數併入退休之平均工資計算,以平衡上下半年度辦理退休之同仁退休金計算差異甚鉅之問題。



正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本:本會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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