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工會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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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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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署工會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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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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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0月12日(四)上午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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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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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保署工會會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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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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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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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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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亭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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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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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佩玲、楊碧甘、陳映璉、鄭佩儒、黃靖珺、范瑞珠、徐鈺惠、潘承瓏、張秋月、王嘉鈴、王敏好、陳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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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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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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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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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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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亭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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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議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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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會議開始
n
工作報告
n 提案討論
第一案:有關國旅卡補助問題,工會主張及對策,提請討論案。
第二案:有關同仁特休未休假工資併計退休金方案,提請討論案。
n 臨時動議
n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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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工作報告
1.
前次會議執行情形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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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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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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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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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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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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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署同仁每年健康檢查需求一事,提請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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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職安法第20條,一般定期健康檢查應為雇主負擔。
2.
依據職安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法規,發文署方相關法定雇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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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發文,照案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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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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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信義門診中心撤收,署方退租空間,致影響本會會所使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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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正秘書處草稿後,發函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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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於8/23發函,然至今尚未有收到任何回覆,建請討論後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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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提案討論
第一案
提案人:理事長
案由:有關國旅卡補助問題,工會主張及對策,提請討論案。
說明:
1. 經9/14人事室主動邀集之會議討論國民旅遊卡補助問題,人事室以「對雇主單方增加之鉅額財務負擔顯失公平」為由,未能與工會達成共識(詳附件一)。
2. 然再次整理健泰先前提醒:
(1)國旅卡發放的資格,本來就不限於公務人員,於法若不能給,本來就不能給,不會以前可以現在突然不行。
(2)特別休假,未休完給錢是勞動基準法母法規定,且排定假日的權力屬於個別勞工,也非工會權限。
(3)100年的勞資協議書內容,在第五點寫「如遇政府機關取消變更補助措施時….」目前並沒有取消,唯一變更是補助項目。
(4)目前的勞資協議書中的國旅卡補助一萬六是勞動條件一部份,若被拿掉,事實就是「降低勞動條件」。
(1)國旅卡發放的資格,本來就不限於公務人員,於法若不能給,本來就不能給,不會以前可以現在突然不行。
(2)特別休假,未休完給錢是勞動基準法母法規定,且排定假日的權力屬於個別勞工,也非工會權限。
(3)100年的勞資協議書內容,在第五點寫「如遇政府機關取消變更補助措施時….」目前並沒有取消,唯一變更是補助項目。
(4)目前的勞資協議書中的國旅卡補助一萬六是勞動條件一部份,若被拿掉,事實就是「降低勞動條件」。
3. 續前項說明,現今署方人事室態度顯然強硬不退且沒得談,工會縱然於9/14會議中提出獎勵休假之補助措施(現金補助),人事室也不願接受,也無繼續協商之意願。
辦法:
1.
講師徐卿廉曾建議可提出團體協約之要求,將休假補助納入討論議題。
2.
有關李彥秀委員辦公室賴主任之意見,請當日與會幹部補充口頭說明。
3.
未盡事宜,提請理事會討論。
決議:
1.
拜會署長及委員再次討論續發可行性。
2.
請秘書處草擬調解書,並請上級工會協助確認內容。
第二案
提案人:理事長
案由:有關同仁特休未休假工資併計退休金方案,提請討論案。
說明:
1. 經與人事室黃科長討論,先前署方方案為參考勞保局,前後年度特休未休日數工資按比例併計退休金,為署方簽准之方案。
2. 然科長建議,工會若表不同意,再請工會發函提起計算方案。
辦法:
1.
秘書處草擬之函文及方案,參考科長建議,上半年退休之同仁採計前一年度特休未休工資,下半年退休者採計當年度特休未休工資(詳附件二)
2.
未盡事宜,提請理事會討論。
決議:
1.
修正秘書處草稿後,發函署方。
參、臨時動議
肆、散會
附件
中央健康保險署工會 函
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北路1段7號6樓
聯絡人及電話:黃亭勻 0963-230951
傳真:(02)2701-6165
電子信箱:nhiunion2@gmail.com
受文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健工字第1060000031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 旨:有關本會會員(業務助理)退休金問題,詳如說明,請查照惠復。
說 明:
一、 105年12月6日勞動基準法修正第38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增加特別休假條件
。
二、 貴署於今(106)年6月2日第一次與工會協商「同仁特休未休假工資,併計退休金計算方案」提出依退休同仁前後年度特休未休日數,依一年內前後年度在職比例,計算特休未休工資納入退休金併計數額(詳附件一)。另本會依勞動基準法,提供兩相方案比較(詳附件二)。
三、
惟比較貴署與本會的方案,仍有疑義:貴署所提的方案,雖當年度下半年辦理退休同仁之退休金總額合於勞基法方案,惟當年度上半年辦理退休之同仁,特休未休併計退休金計算之退休金總額,低於勞基法方案之金額,故本會尚無法同意貴署方案。
四、 為保障本會會員權益,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年度終結後取得工資請求權,本會主張當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止辦理退休之同仁,前一年度特休未休工資全數併入退休之平均工資計算,當年度之特休未休工資則視為契約終止後所得,不予併計;當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止辦理退休之同仁,除加給當年度特休未休假工資,並將其全數併入退休之平均工資計算,以平衡上下半年度辦理退休之同仁退休金計算差異甚鉅之問題。
正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本:本會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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