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第四屆第十二次理事會會議記錄




時間:1011214日(星期10001300
地點: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76
主席:楊碧甘                      記錄:陳曉雯
壹、出席:王敏好、胡雲士、姜美媛、董秀珍、楊碧甘、劉佩玲、蘇美幸吳淑芳劉秉均
請假:呂欽菊
缺席:汪家坤盧其德、吳靜如。
列席:康錦芬、王嘉鈴、張秋月、鄭佩儒
貳、主席宣佈會議正式開始。
主席致詞:略。
、上次會議執行情形
案號
案由
決議
執行情形
1
本會100年度收支決算表,提請審議。
提請大會審議。
按決議執行。
2
本會101年度預算書,提請審議。
提請大會審議。
按決議執行。
3
本會101年度收支決算表,提請審議。
提請大會審議。
按決議執行。
4
有關本會102年度工作計畫書,提請審議。
提請大會審議。
按決議執行。
5
本會102年度預算書,提請審議。
提請大會審議。
按決議執行。
6
擬修正本會章程部分條文,提請討論。
提請大會審議。
按決議執行。
7
有關本會尚未繳交會費之會員,應如何處置,提請討論。
1.根據《中央健康保險局工會會員停權除名辦法》第二條,對尚未繳交經常會費之會員處以停止出席本會各項會議、訓練活動與代表本會參加各項活動之處分,直至該會員依據本會章程繳清積欠會費並繼續繳納會費、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為止。
2.本會於101917日以書面通知受停權處分之會員。
1.按決議執行。
2.為了給會員一次機會,以免顯得工會太過無情,故尚未於會員代表大會中提出停權處分。
8
擬訂定會員互助慰問金辦法,提請討論。
依本次會議討論內容修正後再送交理事會討論。
按決議執行中。

伍、理事會工作報告
一、   81本會幹部於進入辦公室時,發現辦公室大門遭不明人士以三秒膠封死,經本會幹部告知資方後,資方置之不理。88日本會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本會幹部要求資方敲開門鎖,並表示不排除報警處理後,資方才請電工鑽開門並更換新鎖,廖專門委員要求工會將工會物品搬離辦公室,本會拒絕。830,楊理事長碧甘出席本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察會議,會後向蔡主任秘書如報告此事,主任秘書要求本會發函局方,但秘書室張視察茹鑫竟表示,本會幹部如欲取得辦公室鑰匙須經邱科長峰明同意,然後會同秘書室人員一起進入辦公室,因而拒發大門新鑰匙予本會,此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故本會於118正式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二、1119日,本會楊理事長碧甘出席台北市政府勞工教育中心舉辦之『勞保不會倒,勞工安心保』宣導會。
三、1122日,本會楊理事長碧甘出席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四、1123日,本會楊理事長碧甘出席台北市政府勞工教育中心舉辦之二代健保宣導會。
五、1125日,本會楊理事長碧甘與劉常務理事玲出席圓山飯店企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六、本本會曾依據第四屆第三次理事會之決議,建立本會專屬部落格,然因久未維護,故重新申請,以作為本會會員專屬之交流平台網址:http://nhiunion.blogspot.tw/

陸、提案討論

第一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本會101年度9-11月收支報表,提請審議。
說明:詳如附件一。
決議:修正後通過。

第二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本會會員出會案,提請審議。
說明:本會會員張素珍自101101日起,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5款資遣,提請理事會確認出會。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新會員入會案,提請審議。
說明:台北業務組同仁李紫鈴日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已於10111月復職並申請入會,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擬訂定會員互助慰問金辦法,提請討論。
說明:1.本會曾於第四屆第三次臨時理、監事會提案討論會員互助慰問金辦法,然因部份條文尚有爭議,故決議依該次會議討論內容修正後,再送交本次理事會討論。
      2.會員互助慰問金辦法草案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3.會員互助慰問金辦法草案全文詳如附件三。
決議:修正後通過。

第五案
提案人:楊碧甘
案由:有關本會為會員辦理團體保險相關事務,提請討論。
說明:1.本會擬於明年(民國102)為會員辦理團體保險。
      2.現已詢問國華人壽、明台產險、臺灣產險、富邦人壽與臺灣人壽,估價情形如附件三。
辦法:經理事會討論後,選擇一較適合之保險公司為會員辦理團體保險。
決議:1.經本會理事投票表決後,總出席人數九人,全數通過本會選擇新光產險之建議方案二。
2.本會將再詢問新光產險關於會員眷屬加保之相關規定。

柒、臨時動議
第一案
提案人:楊碧甘
案由:有關本會會務人員薪資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1.本會曾於第四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中,決議聘請陳曉雯小姐擔任秘書,協助本會會務工作,約定先行試用三個月,每月薪資六千元,三個月後調整薪資為八千元
      2.本會自1019月聘請秘書以來,至今日(1214日)已過三個月試用期間
決議:將本會秘書陳曉雯小姐之每月薪資調整為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