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健康保險署工會第六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會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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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署工會第六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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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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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8月17日(四)上午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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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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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保署工會會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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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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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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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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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亭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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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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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佩玲、楊碧甘、陳映璉、鄭佩儒、黃靖珺、范瑞珠、徐鈺惠、潘承瓏、張秋月、王嘉鈴、王敏好、陳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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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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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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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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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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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亭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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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議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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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會議開始
n
工作報告
n 提案討論
第一案:有關信義門診中心撤收,署方退租空間,致影響本會會所使用問題。
n 臨時動議
n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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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報告
1.
前次會議執行情形追蹤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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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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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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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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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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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署同仁每年健康檢查需求一事,提請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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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職安法第20條,一般定期健康檢查應為雇主負擔。
2.
依據職安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法規,發文署方相關法定雇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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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發文,照案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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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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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署適用勞基法人員國旅卡方案,提請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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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今年度已申請國民旅遊卡之會員皆領到補助。
2.
另因循7/14已預計辦理會員勞教,將在勞教中安排時段與會員確認意見。後於6/16與上級工會秘書健泰討論,建議工會應要求署方在「無降低勞動條件」的前提下先提出方案,否則工會堅持原100年之協議結果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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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已草擬工會主張方案(詳見附件一),與署方未有協議新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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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義門診中心撤收安置進度報告:
8/10第二次說明會,由李署長主持,已確認全數人員將安置署本部、台北業務組,少數自願人員支援衛服部其他單位、調任南部單位。
7月協助媒合、8月安置單位提供工作項目及詢問窗口、9月辦理人員選擇及發派單位、10月建立單位輔導員機制、11月辦理實務訓練訓課程暨評量作業(人員至單位報到)
3.財務報告:
7/26存簿金額 437,301元、零用金為29,547元,總計466,848元)
參、提案討論
第一案
提案人:理事長
案由:有關信義門診中心撤收,署方退租空間,致影響本會會所使用問題。
說明:
1. 信義門診中心已確認將於今年10/31結束營業,其所屬空間為健保署向台灣銀行承租,將行退租。因本會會所目前同屬台灣銀行所有空間,退租恐影響本會續用現有會所。
2. 經查102年3月18日本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紀錄,本會自民國86年左右即與資方以口頭約定,讓本會使用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二樓的辦公室處理會務,從此一直無償使用該間辦公室至今,十七年來,已成慣例,此亦為資方所承認。並經102年4月3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第三次調查會議紀錄,署方與本會達成共識持續無償提供本會會所使用(詳見附件二)。
3. 106年8月4日理事長與碧甘常務經與組長討論,建議工會先行文署方重新規劃使用空間時,將工會會所需求一併考量納入配置(詳見附件三),並草擬拜會署長說帖。
4. 未盡事宜,建請討論。
辦法:提請理事會討論。
決議:
1.
修正秘書處草稿後,發函署方。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附件一、6/29草擬之國民旅遊卡工會主張方案(未發)
依照貴署與本會於民國100年3月28日簽署之勞資協議書(如附件一),因原第壹條第三項:「業務助理之年度特別休假均應於當年度休畢,不得要求發給加班費或其他補助費及遞延至次年度休假。」於去(105)年底勞動基準法第38條修法後明訂:「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後,顯見原協議條文部分已違反母法,應予修訂。
另署方針對原協議第壹條第四項,有關國民旅遊卡的部分意欲修訂,要求本會提出意見及方案,本會考量在勞動條件不變的前提下,提出兩項方案:
(一) 參考原協議內容及現行國民旅遊卡政策及措施,實際僅就補助項目進行異動,故本會認為維持原協議,以現行「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辦理,仍為可行方案。
(二) 若對同仁休假日數未達十四日,同時兼領不休假工資及國民旅遊卡補助與公職人員有所差異,則另行選項予同仁選擇,申請特別休假十四日者發放一萬六千元之現金補助。
綜上,為本會針對署方提出有關兩方原協議內容修訂提議之回覆意見,敬請貴署參酌。
中央健康保險署工會
附件三、 有關本會會所問題致署方函
主 旨:查貴署信義路門診中心撤收、向臺灣銀行退租空間,影響本會會所續用疑慮。
說 明:
一、 查貴署信義門診中心已確認將於今年10月31日結束營業,其所屬空間為貴署向臺灣銀行承租,將行退租。因本會會所目前同屬台灣銀行所有空間,退租恐影響本會續用現有會所。
二、 本會自民國86年左右即與貴署以口頭約定同意本會使用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二樓的辦公室處理會務,從此一直無償使用該間辦公室至今,二十年來,已成慣例,此亦為貴署所承認。並經102年4月3日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第三次調查會議紀錄,署方與本會達成共識持續無償提供本會會所使用(詳見附件)。
正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副本:本會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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